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是不作为犯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对被害人由法律上抚养义务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抚养而拒不抚养的行为。
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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