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服务期条款应该怎样进行约定
时间:2023-04-28 09:10:33 3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约定服务期条款应该怎样进行约定

所谓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这里所称的服务不同于一般的提供劳动的行为,而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根据约定享有特定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为特定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行为。

服务期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用人单位在招收或使用劳动者的过程中,提供了特殊待遇后,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一个附属期限。在这个期限中,劳动者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不得任意跳槽,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者是否要赔偿单位培训费

企业和员工往往在员工违约“跳槽”后,该怎样依法承担培训费赔偿的问题上,均存在着模糊认识。其实,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只有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劳动者才需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1、用人单位给员工提供了除安全卫生教育、岗前或转岗等义务性培训以外的培训;

2、用人单位必须有其为劳动者参加培训出资的货币支付凭证;一般来说,这个凭证应当是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或学校)出具的,而不是本单位自己开具的;

3、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有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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