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了消费者如何维权才能让自己损失最小
快递包裹没有买保险而丢失或损坏的话,按《邮政法》的说法,只能赔运费的3倍。
关于邮寄快递以及寄快递公司的选择:
首先最好选择大型的有信誉的快递公司,也许会比小点的快递公司价格高一点,但是大一点的公司毕竟对信誉看的非常重要,发生纠纷后,赔偿或许更顺利,当然也不排除小点的快递公司也是很好的信誉,工作、赔偿态度。
其次发货单一定要留一份备着,以便后期索赔。快递丢失向快递公司索赔,这时候保价和发货单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再者寄快递的时候一定包装到位,收件方要现场拆装,最好检查确定了才能签字。
最后尽量写保价,尤其是贵重物品,保价后的赔偿还是很顺利的,一般不会有什么争议。快递包裹没有买保险而丢失或损坏的话,按《邮政法》的说法,只能赔运费的3倍。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递公司不大一样。很多快递公司也提供额外保险服务,分为保价和保险两种。保价就是保多少赔多少,费率一般为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几(1-5),较贵点,但是丢失后很好索赔。
顾客和快递之间的法律关系
快递公司“小哥”上门取件,揽件签收,顾客和快递公司之间便产生了第一个法律关系:货运合同关系。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八百三十四条【相继运输】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依据,承运人快递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运送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了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才可以免责,那么快递公司将货物遗失,理应按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应当是处理本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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