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吗
中介合同不是《民法典》新增的,《民法典》只是将居中合同改为中介合同。中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二十六章,总共只有六条。中介合同主要内容同原先的居间合同几乎一样,不过新增加了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规范。
二、中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中介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民法典的中介合同条款是什么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即,如果在中介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并利用其提供的机会、资源或服务后绕开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也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服务费。
《民法典》中介合同专章,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不过,仍然需要提醒的是,中介服务机构除了提供一定的交易信息、资源及服务外,因其熟悉交易程序和规则,还应具有在该领域的一些专业技能。
全文7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