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民法典)的区别
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民法典)的区别具体如下: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介入”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二、中介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中介合同只要是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行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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