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没有当庭宣判的原因是什么
时间:2023-08-02 08:25:20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案没有当庭宣判的原因如下:

(1)该离婚案件的相关证据不确实、充分;

(2)该案件的案情复杂,牵涉未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离婚案件办案流程:

1、向法院起诉,并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

2、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签名;

3、法院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

4、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

5、开庭审理;

6、做出判决。

分析农村妇女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举证难的原因

1、广大农村妇女深受旧的传统思想影响而没有积极去保留证据。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大部分受害的农村妇女在婚姻关系尚未恶化到离婚的边缘时,对所受的家庭暴力一般是忍辱求全,不会去大肆张扬,更不会向居委会以及基层派出所等反映,以至于离婚案件诉至法院后,需要举证证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时,因时过境迁而无法举证或者难以举证。在离婚诉讼中,大多数女性先前在受到丈夫施暴时没想要离婚,缺乏防范意识,当走到离婚时就拿不出证据。虽然一些妇女拿出自己被认定为轻伤或者重伤的法医鉴定,但却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是男方暴力所致,这种情况下,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

2、相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不注意积极介入和维护农村妇女的人身权益。许多家庭暴力案件,受害的农村妇女虽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公安部门提出请求后,由于大家都认为这是家庭矛盾,不宜介入深入处理,往往只是口头予以批评了事,却未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将家庭暴力的事实予以固定下来,或者是重视不够,仅简单登记一下,未作进一步调查,以至于家庭暴力的事实不能被细致而深入的调查和记录,最终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无法被人民法院所采信。

3、家庭暴力存在作证难。“清官难断家务事”。有些家庭暴力的产生,施暴者、受害者都有过错,受害者被殴打后,自己不愿也不敢向有关部门反映。有些人亲眼见到家庭暴力,但受其它因素影响而不愿、不敢出庭作证。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一般是女方到男方家生活,受到家族观念等思想的影响或者切身利益的考虑,街坊邻居一般不会为外来的女人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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