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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没有当庭宣判的原因是什么

2022-11-03 713人已浏览
  • 谢劲松律师

    谢劲松律师合伙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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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案没有当庭宣判的原因如下: (1)该离婚案件的相关证据不确实、充分; (2)该案件的案情复杂,牵涉未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离婚案件办案流程: 1、向法院起诉,并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 2、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签名; 3、法院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 4、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 5、开庭审理; 6、做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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