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小窦横穿清河附近一铁道线时,被途经此处的列车撞倒身亡。事发后,小窦父母遂将北京铁路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26万元。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虽然北京铁路局在事故中并不承担责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仍判决北京铁路局向窦先生夫妇赔偿16万余元。
家属:
铁路方有过错须赔偿
小窦在北京一家广告公司工作,2014年9月23日晚七点左右,他途经S2线清华园站至清河站间21公里195米处时,被行至此地的列车撞倒身亡。窦先生夫妇赶到北京处理完儿子的后事,一纸诉状将北京铁路局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窦先生夫妇认为,事发时,铁路线沿线没有任何铁路工作人员提示警告,以致窦某未能及时躲避,才被火车撞击身亡。且事发路段的铁路线两侧既无防护网设施,又无任何警告提示,事发后每天依然有很多行人穿越该铁路线路出行,但铁路部门无任何工作人员制止,在安全设施及监管上被告存在过错。火车本身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其造成的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北京铁路局应承担至少30%的赔偿责任。最终,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窦先生夫妇共计提出26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铁路局:
事故系个人原因造成
面对起诉,北京铁路局方面表示,死者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违法进入铁路区间的严重人身危险性,却置生命安全于不顾进入铁路区间,在正常运行的列车前,面向列车站在道心内,与制动过程中的列车相撞导致死亡。因此事故是由其个人原因造成,铁路方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一份《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描述为“2014年9月23日19时22分,窦某在S2线清华园站至清河站间21公里195米处侵入铁路界限,S225次列车司机在鸣笛示警的同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列车在制动过程中与窦某相撞,致其死亡”。此外,现场勘查认定,事发铁路线路为封闭的铁路线路。
法院:
铁路局无责任但需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列车与行人相撞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铁路企业属于高危行业,列车是在固定轨道上运行,且有速度高、制动距离远、遇有险情不易躲避的特点,客观上就必然要求公众负有重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而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违法进入铁路区间的严重人身危险性,但其却违法进入铁路封闭区间内,与运行中列车相撞导致死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尽管法院认定事发区段铁路线路为封闭式线路,作为被告的北京铁路局也在事发铁路线路区段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北京铁路局应承担全部损失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的赔偿责任。
最终,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北京铁路局赔偿窦-氏夫妇二人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若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义务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若铁路运输企业尽到了安全义务,应承担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同时规定,受害人因卧轨等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该司法解释加大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若监护人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如果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均有过错的,则赔偿比例不低于40%。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