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只有达到以上条件,才能赠与。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办理赠与房产程序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二)作为赠与房屋的受赠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证大厅办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公证机关出具的赠与公证书或经交易所鉴证的赠与合同;
3、原《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保持证);
4、受赠人的身份证。
(三)工作人员收下资料后,出具收件收据,并代收登报费。
(四)承诺期到,请及时带上收件收据、身份证及应交的费用到发证处交费、领证。办证说明:办证承诺时间,资料齐全,从受理收件之日算起,25个工作日完成。
一、房产赠与的特征
房产赠与合同的特征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房屋赠与合同具备以下特征:
1、无偿性一般情况下房屋赠与合同是无偿的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无需受赠人支付对价。但赠与也可以附义务若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诺成性《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条规定表明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即成立否则无撤销赠与可言。即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无需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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