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十年后,男方获得孩子抚养权,但现在不想要了,该怎么办?
时间:2023-07-03 20:42:04 3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十年孩子判给男方现在不愿意要孩子了可以向其主张抚养费或者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

&&&离婚了孩子判给谁

离婚了,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孩子判给谁:

1、孩子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判给母亲,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不适合抚养孩子的,会判给父亲: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但是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2、孩子已满2周岁的,会按照最利于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会将孩子判给最适合抚养的一方,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孩子已满8周岁的,会询问孩子的真实意愿,看孩子愿意和谁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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