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每个人都可以写自己的传记。如果他不会写,他可以找个人给他写。然而,由于传记是根据自己的经历写成的,如果有人代写,有些人就无法确定版权归属。实际上,著作权法对传记的所有权有明确规定,按照规定,所谓著作权人包括作品的作者,或者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继承人,个人传记的著作权归属,应当确定为:,传记作者与作者之间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可以直接决定传记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在作者与作者没有约定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所有权的规定,即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没有相反证据的,公民,署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参见合作作品所有权的规定。传记文学作品的创作过程,往往是由传记作者本人进行口头叙述,提供信息和线索,然后由作者按照规定进行集中整理、分类、写作的过程,传记属于两人以上创作的作品,作者和传记作者共享版权。不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著者。传记的合著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可以单独享有各自作品的著作权,但著作权的行使不侵犯合著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关于版权的归属会有很多争议。实践中,因传记著作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在著作权合同中没有书面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纠纷比较复杂,最好找个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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