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属于作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除外,但并未规定“当事人根据特定人的经历约定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补充。《解释》指出:“当事人根据特定人物的经历约定完成自传体作品的,当事人对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人,作者或者编曲人为完成作品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1“当事人协议”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想法和意图的表达,但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依法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如果有约定,就要遵循
第二,如果没有约定,就属于特定人物,因为他们的作品是自传体作品,作品中反映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情节都是特定人物的个人经历
第三,特定人物的自传体作品由特定人物提供素材和证据,由作家创作、整理,特定人物评议、定稿,然后出版。自传体作品的社会影响和民事责任均由特定人物承担
特定人物的自传体作品创作后,特定人物作为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安排该人物的劳动报酬,并自然获得作品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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