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步成本会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24 10:00:11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企业成本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程序,除会计准则和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处理。

第二条由财务部成本室处理本企业的成本会计事务。

第三条本企业成本计算采用分步成本制,每月底计算成本一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成本,是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有支出,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第五条本企业各类成本或费用,依权责基础制入账。

第六条成本单位应视实际需要设置各种辅助账,包括原材料明细分类账、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制成品明细分类账、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只须受总分类账各统制账户的统制。

第七条一律将本企业产品数量与成本金额计算至小数点以后二位为止,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八条本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损坏部分,应依其性质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1.生产过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损坏,其损坏部分成本,由完好产品负担。

2.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发生损坏,其所耗用成本,一概以非常损失处理。

第二章材料

第九条材料的请购、订购、领用、保管、退料、盘盈(亏)及废料等的处理,依照本企业材料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条成本室依请购单、收料单及进货发票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并将数量及金额分别记录于“材料明细分类账”。

第十一条各部门领用材料时,应填发“领用单”,注明领料部门、品名、规格、用途,并经主管签章后,方得向仓库领料。仓库根据领用单发料,发料数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

第十二条领用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领料部门存查,第二联仓库留存,第三联送交成本室。成本根据领用单统计汇编“材料领用汇总表”,并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在制品--直接材料”、“制造费用--间接材料”;贷:“原材料”,并据以登录于“材料明细分类账”各账户的发生数量栏。

第十三条材料领用的计价方法,按账面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其公式为:

(上月底结存总价+本月份进料总价)/(上月底结存数量+本月进料数量)=本月份单价

第十四条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分为:

1.直接材料:凡直接供给产品制造所需,而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原料。

2.间接材料:凡间接用于产品制造,但并未形成产品本质;或虽形成产品本质,但所占成本比例很小,或不便计入产品成本的原材料。

第十五条采用不定期盘点办法对材料进行盘点,由成本室会同有关人员进行。盘点时应填制“盘点单”三联,第一联仓储室留存,第二联成本室留存,第三联置于材料存放处所。成本室应于盘点后15日内,编制“材料差异报告表”三联,第一联送仓储室,第二联成本室留存,第三联为编制传票的凭证,并记人材料明细分类账。

第十六条材料盘损应由仓储室出具报告,说明短少原因,并由上级主管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材料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的材料统领科目,平时数额可不相等。但于月底,成本室应与会计室对账核实后,方能开始计算材料的单位成本。

第三章人工

第十八条人工是指直接或间接参加生产,而支付的一切报酬。管理及市场部门的人员薪金,属管理及销售费用,不在人工范围内。

第十九条计人产品成本的人工可分为:

1.直接人工:凡从事直接生产的员工报酬,能直接计人各产品的成本之内者,都属于直接人工。

2.间接人工:从事行政、研究等工作,和不直接从事生产的员工报酬,及不能或不便直接计人产品成本者,都属于间接人工。

第二十条总务室应设置“出勤卡”,每人每月一张,由人事室管理统计,据以编制薪金表二份。一份送成本室,一份由领款人签单存于人事室。并于第二年元月30日编好扣缴凭单后送会计室。

第二十一条本企业员工均应于到职前,填妥“扶养亲属表”,由人事室收存,作为扣缴薪金所得税依据。于每次付薪时依法扣缴所得税,并于次月10日前缴纳税务机关。

第二十二条成本室根据薪金表,计算各生产部门及服务部门的直接人工及间接人工成本,并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在制品--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间接人工”,贷“应付费用”。并登“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及“应付费用明细账”。

第四章制造费用

第二十三条制造费用是指生产过程中,除直接原料、直接人工外,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包括间接材料、间接人工及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为便于计算产品成本,制造费用应分为直接费用与分摊费用。凡总部及技术部门的制造费用,一概按特定的分摊基础及方法,将其分摊于各生产中心发生的费用,。各生产中心摊列的费用,称为分摊费用。凡生产部门本身直接发生的费用,称为直接费用。

第二十五条制造费用发生时,应详加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及用途,并分别归纳于应负担部门。凡能确定其归属部门时,应于传票中注明其成本中心;凡属共同性的费用时,应按合理的分摊基础,分摊至各产品中。

第二十六条凡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成本,属不合理的费用,成本室应予合理分摊,计算该月份应分摊的金额,并列入制造费用项下。其传票分录为借“xx费用”,贷“预估应付款”。

第二十七条费用分摊的基础按下列方式办理:

1.服务部门费用以下列为基础摊入各成本中心:

(l)供电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实际耗电量分摊。

(2)给水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实际用水量分摊。

(3)供汽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实际耗用蒸汽量分摊。

(4)原动力费用:按各成本中心的机器使用空气压量分摊。

2.总务部门及其他辅助部门之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员工人数分摊。

第二十八条每月底,成本室应根据“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编制“制造费用汇总表”及“制造费用分摊表”。按显示各服务部门制造费用摊入各成本中心的内容与确实数字。其传票分录为:借“在制品”,贷“制造费用”,并登入“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及“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表”。

第二十九条前项分摊基础方法,应视情况变化修正。

第五章成本计算与记账上报

第三十条生产部门应于次月3日前,递交生产月报表。生产月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自存,第二联送成本室。

第三十一条成本室根据全组报表,编制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的收发存明细表。

第三十二条成本室根据“耗用直接材料明细表”、“制造费用”及“直接人工汇总分摊表”计算制成品及在制品的单位成本及总成本,并编制“成本计算表”。

第三十三条成本室再根据会计室编制的“销货明细表”编制“产品规格损益表”。

第三十四条成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其公式为:产品单位成本=(上月底结存总金额+本月生产总金额)/(上月底结存量+本月总生产量)

第三十五条成本室根据成本计算表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产成品”,贷“在制品”。并登录于“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及“制成品明细分类账”。

第三十六条成本室根据“收发存明细表”核对发票后,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销售成本”、“制造费用”,贷“产成品”。

第三十七条成本室于每月结算完成后,应将其有关成本报表汇总送会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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