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想象竞合行为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二、想象竞合处罚
对观念的竞合,按其最重之刑处断。其趣旨是,观念的竞合本来是数罪,但是,因为是由一个行为进行的,在科刑上,把它们都包括在数罪中最重的刑之中,以一罪处断。
关于日本刑法第54条第1项中最重之刑的意义,大审院的判例认为是指应该适用其数个罪名中规定最重之刑的法条来处断,但是,最高裁判所认为,其中同时也包含着不能轻于其他法条的法定刑的最下限来处断的趣旨。作为对最重之刑的实质意义的考虑,不言而喻,最高裁判所的判例是正确的。
三、想象竞合特征
(1)须出于一种犯罪行为。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惯犯,牵连犯等犯罪的基本特征。指次数上表现为一次的实行行为及既遂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即一个行为发生造成了数个犯罪结果,这数个犯罪结果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各具独立之可罚性。若数个结果作用在同一个对象上,仍为单纯一罪,而非想象竞合犯。
(3)一个主观故意,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一罪与数罪的区分。例如:行为人明知用枪支射击的方法故意杀人,子弹击中被害人后又射进某博物馆,损毁了国家级文物的,应认定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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