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新增“有限合伙”内容
专家预测,这将给中国的风险投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行业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时近8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对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即“三读”。该法修订草案在前两次审议中并未出现太多争议,因此坊间普遍认为,如果不出意外,将随即付诸表决通过。
9年前相关内容被删
在中国的法律中,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道被列为三种主要的企业组织形态。合伙企业的定义是: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则指至少有一个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在此基础上,允许其他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负责该法修订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在立法说明中直接称,“目前有限合伙主要应用于风险投资。”
在美国,85%以上的风险投资都采用有限合伙制。这是因为有限合伙,可以使专业管理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更好地结合;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管理,因此也不希望承担无限责任。
1994年,中国开始制订《合伙企业法》,并于1997年2月通过,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经过8年的发展,目前根据该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有5万多家。
1997年《合伙企业法》制订时,在第二稿中曾讨论过有限合伙制。但当时没有有限合伙制的实例,最后表决草案时,删去了这方面的内容。
“有限合伙”大势所趋
然而形势比人强,在《合伙企业法》实施第二年,中国即出现了由外资进入带动下的风险投资高潮。风险投资最适合采用有限合伙制,却发现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在这一背景下,此次修订加入有限合伙的内容,几乎没有引起争议。
事实上,在有限合伙制缺位的情况下,在中国的一些省市,甚至已经通过制订地方行政规章的方式,自行允许风险投资企业搞有限合伙制,出现了地方规定与《合伙企业法》不一致的情况。比如,2005年1月,软银赛富和天津市政府在天津成立的赛富成长基金,就被认为实际上是“有限合伙制在中国当时法律框架下的翻版”。
无独有偶,近日,上海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联创投资)新成立的一个人民币基金,也采取了有限合伙制方式。不过,联创投资一位合伙人表示,有限合伙制获得合法性,只是解决了企业设立方式的问题,风险投资要想在国内获得长足发展,还需要法律和税收方面的更多配套措施。
比如,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数没有上限规定,风险投资需要向多个有限合伙人融资,国内金融监管很严;如何界定这一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关系,尚不明朗。包含了风险投资内容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仍在发改委起草阶段,但至今没有下文。
专家表示,中国风险投资的兴起,除了有限合伙的推出,还有赖于金融市场环境的改善,特别是退出渠道的拓宽。
会计师的福音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而言,《合伙企业法》修订带来的福音,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合伙”一节。
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新的发展形式。参与此次法律修订的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燕介绍,这一合伙形式的出现,来源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会计师行业遭遇的“诉讼风暴”。
上世纪80年代末,美国出现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500多家储贷协会破产,造成上千亿美元的损失。其监管者———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收拾残局时,毫不犹豫地将会计师和律师推上了被告席。几乎所有大会计师行都付出了代价。
2005年4月,中注协成立研究小组,开始了对有限责任合伙的研究。几乎同时,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发来便函,要各部门对《合伙企业法》的修改提出建议。但其中出现了笔误,把“有限合伙”写成了“有限责任合伙”。
“中注协抓住这个机会,适时要求在修订中加入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刘燕说,推出有限责任合伙非常顺利,在中国没有什么争论。“有限责任合伙,国外有宽、中、窄三种口径。我们选择了窄口径,即切断连带责任,保留无限责任———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据《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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