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为防范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15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进行部分调整,请遵照执行。具体调整的内容为:
一、凡在本市辖区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应在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十二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征信报告中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均认定已有现住住房。
三、暂停办理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取消在本市辖区内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其本人或配偶一方可申请提取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相关规定,职工提取办法按莆政综〔201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还清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夫妻双方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为55万元;单身职工或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
七、职工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执行原规定。其中夫妻双方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单身职工或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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