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最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调整
时间:2023-06-10 22:13:54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北京:执行认房又认贷政策

9月13日,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称,从9月17日起网签的购房,在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将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政策。

同时,今后公积金贷款将与缴存年限挂钩,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12年可以贷到最高的120万元。

新政对户籍在城六区的购房家庭,在城六区外购房且为首套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在120万元的基础上可上浮10万元、20万元。

此前,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贷款期限调整为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在保证借款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60%。

此外,原则上取消大病提取,防止骗提公积金。

包括国管公积金在内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是可按照本通知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江西:10月起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直接偿还贷款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公告,自10月起,在对应的每月还款日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直接冲抵当月还款本息金额。

从10月起,江西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以职工的还款日为对冲还贷日,并按《江西省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协议》中签订的对冲顺序依次划扣协议中各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其公积金贷款。

贷款职工应关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变动情况,当各委托人的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以对冲其月还款额时,委托人须在还款日前将月还款差额存入借款人还款银行账户内,确保正常还款。

三、山东

潍坊:十县市区因灾受损住房维修重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支持灾情严重的寿光市、青州市、安丘市、诸城市、临朐县、昌乐县、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峡山区受灾人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维修重建。

泰安:住房公积金能通提

凡符合泰安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不再限定由缴存归集点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具体规定为: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可选择到任一缴存归集点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提取业务受理、审核、审批及档案管理,均由提取受理点负责。

济宁:9月28日起,名下两套房禁再贷,二次贷利率上浮10%。

东营: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将被取消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四、湖南

9月19日起,湖南省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调整为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该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580元(每年以市人社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40元。

五、浙江

在嘉兴市,自10月8日起,房租提取上限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700元/月提高到1000元/月。

职工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或非缴存地购买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提取。

六、内蒙古

在包头市,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单方建立住房公积金或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同时,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不少于房屋总价的20%调整为30%;第二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第一次贷款还清之日起3年后才能办理。

此外,停止办理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停止办理异地(除呼和浩特、鄂尔多斯)缴存职工在包头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七、福建

在宁德市,10月8日起,各办事处(营业部)公积金服务窗口将全面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逐月冲还贷业务,以切实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款压力。

八、安徽

9月20日,蚌埠市政府公布,制定了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公积金暂行新政强调,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蚌埠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农业转移人口、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自由职业人员(不含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人员),包括灵活就业有稳定收入的退役军人,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九、江苏

9月12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按揭协议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单位与公积金中心签按揭协议,以保证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山西

太原市已下发通知,对公积金业务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明确太原市缴存职工在本市之外和户籍地以外城市购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太原市还要求,9月30日后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不再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停止受理自9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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