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劳动报酬、经营收益都归夫妻共有,这一规定有助于夫妻共同协作,如果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上分割产生了纠纷和争议,首先应当协调解决,如果协调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来解决。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公证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财产分割公证,应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还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3、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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