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半年的诉讼,在建筑工地受伤并造成精神障碍的浙江男子王某近日胜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龚某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目前,此案判决已生效
2002年春节后,王某陪同该村承包人龚某到浙江省桐庐县某工程地质勘查井场工作。当年4月23日清晨,为了赶上施工进度,王某和工人冒雨搬动了钻架的三脚架。不料,钻架突然坍塌,一根钢管砸在王某的头上,王某当场晕倒。经过几家医院的治疗,王某已脱离植物人状态,病情好转。但后来,由于包工头龚某不再支付医药费,也没有办法向家人借钱,王某于同年7月出院后被迫离开医院,没有治愈,王某的病情趋于恶化:言语不清,记忆丧失,他经常因为昏迷而被无缘无故地殴打。为了治好王某,家里负债累累。作为包工头,龚某不仅拒绝支付医药费,而且开始否认自己的责任
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伸出援助之手,指派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两名资深律师为王某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在律师的帮助下,妻子朱某起诉龚某,要求龚某赔偿王某共计49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法院指出,由于原告对事故负有责任,故不能完全支持其15万元的索赔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最后,法院判决,龚某对王某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赡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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