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精神疾病患者的精神残疾标准
精神残疾的定义: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二、精神伤残司法鉴定流程
1.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精神伤残鉴定申请;
2.由法院指定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进行精神鉴定;
3.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三、精神伤残的等级划分
目前,我国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采用三分法,即重伤害、轻伤害、轻微伤害。
1.重伤害是精神障碍致使精神疾病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损,或缺乏劳动或学习能力,或精神障碍表现为经常性的危险或冲动行为,需要监护者,如颅脑创伤所致智力、记忆、精神病性障碍及继发脑损伤的癫痫性精神障碍等。
2.轻伤害是只精神障碍严重影响伤病者的职业劳动或学习能力。
3.轻微伤害是指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害,但对伤病者的职业劳动或学习能力确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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