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医疗保险缴费规定须知
时间:2023-05-10 17:53:45 3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何时开始征收时间和何时开始享受过了征收期能否补缴

答:本市户籍城乡居民,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征缴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待遇享受时间是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征收期结束后不予办理补缴。新生儿(在一周岁内)随已参保的父母享受城乡医疗保险待遇,一年内无需缴费,新落户居民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就业原因停止参保的可中途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从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有时间限制吗

《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

目前,我市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根据国家规定,失业者参保是无需缴费的。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异地转移,医保可随同转移。失业者在失业地即可参加职工医保了,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还可以了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险种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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