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件或者与物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5、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鉴定结果。
6、对方认可或者不足以反驳的证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的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如贷款人出示借据、借条等证据,借款人认可的,或者借款人出示贷款人给其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明债务已经清偿,而贷款人认可的,这些证据当然具有证明力。
7、证明力较大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8、自己认可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
相关知识:证据三性
(一)合法性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这说明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无实际意义,应予摒弃。换言之,原则上一切无关联性的证据都应排除,这就是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二是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正面或反面的证明作用。”
(三)客观性
1、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2、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
3、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观性除了要求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以外,还要求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
4、证据的客观性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任何证据都有一定的来源,证据的来源除必须合法外,还必须是客观的。
5、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我们做到: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用原话记录,以准确表达陈述人言词的原意,禁止诱导性询问。我们在收集书证、物证时,对书证不得涂改,对特定物的物证不得以同类物来代替。要求证人所言是其亲眼所见所闻,而非道听途说或主观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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