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的信用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证明力根源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因联系的具体方式不同,证据证明力有大小强弱之分。与证据能力不同。证据能力是指某材料有无作为证据的资格,可否采纳为证据。证据能力根源于法律的规定。无证明力的材料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但有证明力的材料也可能因法律规定而予以排除。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在司法活动中,并不能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只能说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大于传来证据。因为不管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它们的来源都必须合法。来源不明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所以,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不一定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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