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结婚证上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匹配时,登记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双方当事人常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反映实际情况,申请更正原婚姻登记。民政部门批准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婚姻登记的更正。
在结婚证上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匹配的情况下,登记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双方当事人常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向相关部门反映实际情况,申请更正原婚姻登记。如果民政部门批准了这个申请,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进行婚姻登记的更正。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如 何 更 正 结 婚 证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结婚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应当与实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相符。如果出现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相关登记时,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和申请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因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导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有權依法申请赔偿。如果受到侵权行为,当事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过失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和申请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导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有權依法申请赔偿。如果受到侵权行为,当事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过失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条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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