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一、补充条款的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与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二、定金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定金合同是涉及定金约定的特殊合同。定金合同的特征有:
1、从属于主合同,定金合同并非是单独的合同,它需要从属于主合同。在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无效,但定金合同无效时,主合同不会因此失效;
2、实践性,定金合同的生效是定金交付的时间,并非合同签订的时间;
3、定金合同应当为书面的约定,口头约定不具有效力。
三、定金合同是什么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在签定金合同时,要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因此,应当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还要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定金数额,使用定金必须掌握定金数额的有关法律规定,否则会造成部分定金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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