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那么从其约定开始,业主需要承担连带交纳责任。而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时间是自房屋验收成功并可以交付使用的次月开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那么从其约定开始,业主需要承担连带交纳责任。而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时间是自房屋验收成功并可以交付使用的次月开始。
1.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需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则业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需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需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那么从其约定开始,业主需要承担连带交纳责任。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时间是自房屋验收成功并可以交付使用的次月开始。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则业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保障物业管理秩序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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