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衣服警察不一定会立案,要看衣服的价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只有盗窃数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的,警察才会对行为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这个数额较大标准时,警察就可以立案侦查了,如果盗窃衣服价值小于立案标准的,就进行行政处理。当然,如果属于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的,就不用考虑衣服的价值,警察可以直接立案。
14岁女孩偷衣服被绑住手脚装进纸箱
发现小女孩偷衣服,竟然将其绑住手脚,装入纸箱!昨天,中山市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该起案例,两名被告被判犯非法拘禁罪。
回放:
小偷被绑装入纸箱
今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庞某在中山市某时装店上班时,突然发现一个小女孩在偷衣服,他就将小女孩抱至该店二楼,伙同被告人袁某一道,对其进行恐吓、殴打、捆绑。
其间,被告人用扫把殴打小女孩,还扬起剪刀声称要剪烂其所穿衣服,并剪了一下其头发。庞某还拿出黄色封口胶,让小女孩自己封住嘴巴,封住脚,随后还绑住她的手,并将其放入一个纸箱内。被告人声称不会报警,还扬言要将纸箱扔下楼去。
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警后赶赴现场,但被告人称没有发生过事端,后巡警核对情况后进行搜查,才在二楼将小女孩解救出来,并将被告人庞某、袁某抓获归案。
庭审:
被告请求免刑罚
公安查明,小女孩年仅14岁,她自称从湖南来到中山,因自己衬衣破了,身上只带了31.10元,就偷了服装店里的白色女装衬衣,后被发现,遭遇上述待遇。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确有偷衣服的违法行为,并被当场抓住;被告人袁某不懂法,为了店里的利益,一时气愤而做出了法律不许可的事。
同时,由于拘禁时间较短,殴打程度也较轻,事实上被害人的身体也没受到伤害。
另外,被告人袁某坦白,有悔改表现,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袁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
中山市法院认为,两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害人虽有明显过错在先,但只是偷了几件衣服。
而且,被害人年仅14岁,被告人所采取的恐吓、殴打、捆绑及装入纸箱等手段,对其心理上造成的伤害不可忽视,同时已经远远超出私力救济的限度,而进入刑法的惩罚范畴。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庞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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