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的角度,盗窃女性内衣(批量牟利除外)满足特定心理需求,将此类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并不符合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客观表现之一是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女性内衣,符合盗窃罪的形式构成要件,但是不符合实质构成要件。一个行为,只有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属于犯罪行为,这是由刑法的谦抑性决定的。多次盗窃女性内衣满足特定心理需求,该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足以将其入罪,应该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多次盗窃女性内衣,遵循执法惯例,将此行为作为行政违法,处以治安拘留,是比较妥当、合法的处理方法。
盗窃犯罪数额的认定盗窃未遂部分算上吗
依据盗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的犯罪行为有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未遂的金额是不会计算既遂中的,如果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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