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阳卡的申请
太阳卡是享受魁省医疗保险的具体体现,符合享受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士都可以申请太阳卡。
首次申请太阳卡应提供移民纸和护照、社会保险卡、居住证明、结婚证明、照片(照片要求为六个月以内的彩色照片,并且背面有照相馆注明的拍照日期)。太阳卡由表示持卡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数字和字母组成,还有管理编码,有效期,持卡人照片、签字。14岁以下或者75岁以上的人士不需要照片和签名。
未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士须提供工作签证或学生签证办理临时的太阳卡。
二、持卡人可以享受如下服务:
1、医疗诊断、化验、手术和住院服务;
2、救济金领取者可享受免费处方药品;
3、救济金领取人的视力验光服务;
4、10岁以下儿童与领过6个月以上救济金之人士的牙医服务。部分口腔手术,不受年龄限制。
5、弥补身体残障的装置;
6、视力残障的装置;
7、乳房切除手术或乳房完全无发育的妇女的隆胸手术;
8、永久性骨胳矫形手术;
9、魁省境外的同类医疗服务。
但太阳卡不适合于心理医生、针灸、美容、配眼镜(包括隐形眼镜)、私人诊所的注射。此外,太阳卡也不适合于驾驶执照、护照、保险单、求职健康证明、入学健康证明或法院、移民局、行政、入学、或者俱乐部等的体格或视力检查。
三、魁省境外是否可享用太阳卡
魁省居民短期出国或出省旅游仍可享受魁省的医疗的保险。持卡人可在境外预付医疗费,然后回来报销。报销的标准按照实际支出和魁省的最高限额取最低者。但境外救护车、的士或飞机的病人运输费用,私人或半私人医院的费用、药费、心理医生、护士、美容、脚病、针灸、戒毒等费用均不报销。
魁省人搬迁到国外定居,太阳卡在出境的当天失效。搬到外省定居者,在抵达外省后的第三个月后失效。到国外或省外工作的魁省政府、外交或军人可保有太阳卡。到境外工作的魁省人如果其家属仍在魁省居住则可保有太阳卡12个月。
四、太阳卡的更新与变更
太阳卡的有效期为四年,在失效前三个月医疗保险管理署会把更新通知寄给持卡人。你可以把表格填写好后寄回管理署。
如遇改变地址、婚姻状况变化、卡损坏或遗失、搬离魁省回返回魁省等情况都要告知医疗保险署。如果你有驾照,则向魁省汽车保险局打电话通知即可。如果没有驾照,带齐两个身份证明文件和照片前来社区CLSC服务中心或医疗保险署办理。
魁北克省药物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卡只解决了看病和住院的问题,而药物不在太阳卡的负担范围。1997年魁北克省建立了药物保险制度,解决了用药之忧。
魁省医药保险制度仅针对有处方的、在魁省境内购买的药物。在药店购药时须出示处方,太阳卡及有关文件,并支付部份费用。每个月个人须承担的药费为$8.33,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四分之一。65岁以上的老人也一样,但老人根据收入的不同,每月个人负担的药费限额比成人的低。一般人每年用于购买药品的个人负担部分最多是$750。另外,儿童的药品费用、医治性病的药品的费用是全免的。
与医疗保险的经费来源不同,医药保险制度的经费不是来自于纳税人,而是医药保险费,由纳税人在年度报税时付给魁省政府。所有成年居民,不论是否购药物,每年都必须支付一笔保险费,其金额按各人的所得收入不同而异,最高保险费金额是$175年。此保险费是在各人年度申报所得税时付给魁省税务部的。但是,下列四类人士不必支付保险费:
17岁以下的少年儿童;
18岁以上25岁以下,无配偶,仍在全日制学校读书的青年;
领取社会救济金与其它有权申报福利金的人士;
低收入人士。
此外,政府鼓励各公司或机构以集体福利的形式参加医药保险制度。参加了某个公司或协会的医药保险后,个人便享受该公司或机构的福利,也不必向政府另外支付保险费。在个人退出这种集体保险系统后,才须与政府联系,重入政府的医药保险。
新移民在申请医疗保险卡的时候,建议你向工作人员要求加入药物保险DrgInsrance。对于已经办理了太阳卡的朋友,如果你不能确认你是否已经加入了药物保险,请你打电话查询:(514)864-3411,1-800-561-9749。
魁北克省医疗保险制度的享受条件
一、所有魁省的居民都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凡是加拿大法律允许在魁省生活并经常居住在魁省的人士,均可被认为是魁省居民。包括:
第一次移民来加拿大,并且居住在魁省的加拿大永久居民;从外国回来的定居于魁省的加拿大公民。到达魁省的第一天就可以享受魁省的医疗保险。从加拿大其他省份搬迁来到魁省定居的加拿大永久居民,到达魁省的第三个月可以享受魁省的医疗保险。
持有魁省社区文化与移民部颁发的接纳证书,在魁省学习工作的的人士,在居住期间也可以享受魁省的医疗保险(留学生属于此列)。
二、下列居住在魁省境外的本省居民,及其负担的成员,均保留魁省居民的资格:
在本省或外省的学校注册并在外省读书的学生;
在外省的大学、或大学的下属机构、研究单位、政府部门、或国际组织中参加无报酬实习的人员;
在省外工作的魁省政府官员;
法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非赢利组织,为了完成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委托的国际或合作计划而派到国外工作的人员。
在国外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及情况比较特殊者,应该将其具体情况报告给医疗保险管理署(RegieDeIassrance-MaladieDQebec)研究决定。
三、下列人员会丧失魁省居民资格:
离开魁省到其他省份定居者,从其到达另一省份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就不能再享受魁省的医疗保险;
离开魁省到其他国家定居者,从离开本省的第一天起,就不能享受魁省的医疗保险;
在外地居住,并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在本省内居住的时间不超过183天,则不认为是魁省居民;
在魁省以外的地方连续居住12个月以上者,自离开魁省之日起的第12个月的最后一天以后,就不能再享受魁省的医疗保险;
离开魁省虽然不满12个月,但已经在外定居。自定居之日起,就不能享受魁省的医疗保险。
从加拿大其他省移居魁省的居民,原在省的医疗卡可以继续在魁省使用3个月;在这三个月期间,持其他省的医疗卡看病,因医生而异,医生接受即可,如果医生不接受,则需要先付钱,然后到原在省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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