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标题: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配购药品行为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3日
终止日期:
类别:
颁布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内容: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配购药品行为的通知
各有关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最近,社会上有少数非法收购药品的人员收取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包括医保卡),到周围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并按药品金额的一定比例以现金方式返还给参保人员,从中非法牟利。上述行为违反了本市医保有关规定,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流失,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针对以上情况,各定点零售药店要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配购药品的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提高认识、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54号)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首席药师合理用药指导作用和药事咨询服务,做到合理用药。
二、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不法人员非法配购药品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发现非法配购药现象,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举报(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举报电话:62723106)。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对采用非法手段配购药的人员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将依据《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惩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通告》(沪医保〔2001〕108号)精神,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点零售药店对明知非法收购药品的人员仍给予配购药的,一经发现,我局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中止医保结算关系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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