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董事会制度修正颇力。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也是中国《公司法》实践中问题频发、争议较大之处。新《公司法》通过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管的双重强化,对董事会制度进行了以加强制约为基调的改革。
鉴于“董事长一言堂现象”引起的严重后果,新《公司法》对董事长的制约大大加强,而更加强调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原《公司法》曾硬性规定企业的法人代表由董事长担任。专家和实务人士对此普遍质疑,认为既过度限制了公司的意思自治权,也从制度上形成了董事长的独裁地位,大大弱化了董事会的机构职能。新《公司法》中不再有关于法人代表担任的规定,实际上将决定权赋予了公司。
在具体的职权上,董事长也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如原《公司法》规定只有董事长有权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而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而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以前实践中有很多尴尬情况,比如董事长出于私利故意不召开董事会。新《公司法》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这种荒唐现象。”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专节规定,也是新《公司法》的一个亮点,特别是明确了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据透露,《公司法》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已有监事会,所以曾经只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实际上,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指引》的精神,上市公司基本上都设立了一定规模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作为外部监督,并不能替代独立董事的作用。而事实证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成了花瓶,一个很大原因就是《公司法》这样的国家法律的规范缺失。”李明良认为。最终的这部修正案中采纳了这种意见,将设立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的强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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