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孤儿监护人同意。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
2、确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3、办理收养登记。达成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当事人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
一、收养相关事项
1、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收养外国孤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孤儿收养人的条件: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5、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孤儿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孤儿,可以被收养。
2.收养10周岁以上孤儿的,须孤儿本人同意。
三、孤儿送养人的条件: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决定送养。
2、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监护人同意送养的,须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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