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正且透明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与保险公司通常是各自独立运作的组织,他们之间的合作行为必须保证公平公正、真实有效,绝不会存在任何形式的串通行为。
此外,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其进行的鉴定事项以及所提交的鉴定材料等内容,都应进行严格的审查。若评估认为这些事项符合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工作范畴,并且鉴定目的明确、所有提供的鉴定材料均能满足鉴定需求,那么该机构便会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鉴定材料不够完整或充分,无法满足鉴定所需,司法鉴定机构有权要求委托人进行补充;若经过补充之后,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求,则该机构也将予以受理。
然而,并非所有的鉴定委托都能得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受理,以下几种情况便是例外: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了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工作范畴;
2.发现鉴定材料存在虚假、残缺不全、不足以支撑鉴定结论或者获取途径不合法等问题;
3.鉴定目的不合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职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5.鉴定要求超越了本机构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向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请求;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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