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员工如何将工作调动至企业并转移社保关系?
时间:2023-07-11 02:00:26 2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机关事业单位调往企业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需要办理转移手续。办理时请携带您的养老保险手册、个人档案、新应聘单位的名称以及新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所在社保机构出具的接收函,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的处理

(一)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1.省、市、县、乡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进入企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按《通知》规定政策执行。分流安置中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分流后在城镇企业就业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比照《通知》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2.省、市、县、乡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已实行养老保障统筹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政策规定应由单位补缴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3.职工由企业进入已参加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按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人事厅川劳险[1999]117号文件规定进行转移。已建立的个人帐户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合并。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其中由企业转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的养老金,要相应抵减机关事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二)关于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1.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后,从进入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后,其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予以保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再次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后,按上述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根据保留的缴费时间、在机关工作时间和再次进入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参阅文件:

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发[2002]5号,2002年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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