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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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来源:作者:时间:2010/10/2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1、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

1、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执行。基金转移标准为: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加上自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缴费额本息。

2、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凡于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由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立的有关规定,补建自1996年1月起的个人帐户。其中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帐户,以转移时当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1998年1月1日起的个人帐户,以其相应年度实际转入额建立。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3、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调入省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本人可向省机关社保局申请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合并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见: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

发布日期:2002年8月30日

执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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