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权属纠纷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两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具体条文声明,所有不动产的权益变动,诸如其成立、变更、转移乃至消亡等事项,均需严格依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确认。至于动产的权益变动,例如其设立或者转让,亦须遵循法律规定并履行必要的交付手续。除此之外,该法典还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亡,唯有经过依法登记之后,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反之,若未进行登记,则不具备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依法归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的取得无需进行登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获取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等诸多环节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在此法律中提及的“房屋”,特指土地之上的各类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同时,该法也明确了“房地产开发”的定义——即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为。最后,该法所规定的“房地产交易”不仅仅包含房地产的转让、抵押,更涵盖了房屋的租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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