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直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近年来,我市宏观经济形势日益复杂,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参保患者数量、医疗需求却不断增长,医保基金支付压力和缺口逐渐显现。为实现医疗保险政策的科学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保基本”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一、调整征缴比例
全市所有用人单位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之前的征缴比例为6.5%)。
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按《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按三、二、一级医院分别调整至职工700元、400元、300元,居民600元、300元、2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下降100元,直至起付标准降至100元止。
参保人员批准到市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首次为本市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的2倍,即职工1400元,居民1200元,年度内两次或两次以上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依次下降400元,直至降至200元止。
门诊大病、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本次调整后的起付标准执行,即职工700元、居民600元。
三、调整待遇等待期
新参保单位(含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农民工),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3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视为重新参保,自缴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待遇。
城镇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9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于每年第四季度(10、11、12月)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缴纳地点预缴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的,中止享受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内,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3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视为重新参保,自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待遇。
城镇居民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待遇。并于每年10、11、12月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缴费地点预缴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的,中止享受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内,自缴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视为重新参保,自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待遇。
调整的相关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医疗保险工作关乎我们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