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施工建桥的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季先生驾车驶入施工区域使轿车受损,遂将公路局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共计3.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局未设警示标志,应对给季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公路局赔偿季先生3.2万余元。
原告季先生诉称,2009年7月1日3时许,我驾驶汽车由北往南,行至顺通路与沿河路接口过桥时,我的车突然被卡,下车后发现,该桥北端与路面有约24厘米高坎,在该路段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造成我的汽车严重损害,故被告应负我车辆损坏赔偿责任,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车辆损坏估价费、车辆修理期间租车费等合计35027元。
被告公路局辩称,原告所述我们没有设警示标志不属实,我们在150米处设立了标志,车闯入我们施工区域属于其个人责任,我们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公路局承建该公路工程,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原告驶入施工区域,造成车辆损坏,故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没有证据的租车费不予支持。故判决
被告公路局赔偿原告季先生车辆损失费人民币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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