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杨女士起诉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先生(营口东方物流员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费等共计20万余元。
2006年8月10日,在本市通州区土牛路太玉园小区南门,王先生驾驶货车将骑自行车的杨女士撞倒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道路上施工未经审批且未在车辆绕行处设置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先生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认定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杨女士无责任。经查证实,王先生所驾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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