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慈溪观海卫的小王跟小张,是对要好的小兄弟。
2013年6月,小王找到小张,说自己的朋友小冯缺钱,请小张帮忙借款。小张碍于情面答应了,但自己手头紧张,他问亲戚老田周转。老田二话没说,通过网上电子银行汇给小冯十万元。
事后,老田迟迟没拿到借条,找小张质询。
小张与小冯联系,要求他补写借条或立即还款,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拿不到钱也没借条,老田手里只剩下一张银行汇款回单。他拿着银行汇款回单,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小冯。
庭上,小冯有不同说法。
其实钱是小王借的,他没有银行卡,借用了我的银行卡,卡里的钱也是小王取走的。小冯表示,他根本没向老田借过钱。
近日,慈溪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但老田与小冯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因此,老田状告小冯不当得利的诉请,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老田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说,此案中,老田把钱打到小冯的银行卡中,是基于出借金钱的目的,打钱并不是没有原因,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提醒: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让对方当场出具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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