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风险防范任务日益艰巨。作为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散的主渠道,再保险的功能作用日益突出。
中国保监会在昨日下发的《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表示,再保险市场本身也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因素,对分出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影响重大。
上述通知适用于自2008年1月1日及此后起期的再保险合同以及转分保合同。保监会在该通知中对再保险分出公司提出了诸多要求,例如分出公司应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每年审核公司的再保险计划,建立科学的再保险业务评价标准,对包括再保险风险在内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另外,分出公司应按照公司的再保险战略制定清晰的政策和程序,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科学制订再保险方案,评估再保险业务的安全性,并定期审核每一份合约再保险合同。
保监会还要求,再保险分出公司选择再保险接受人时应遵循,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再保险接受人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货币,并且当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为非专业再保险机构时,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等值货币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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