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正常情况下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因为儿媳不是老人的亲生子女。但是孙子在老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其子女尚在人世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的情况下,孙子就应当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一、爸爸去世爷爷该谁赡养
任何一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无条件的,否则老人可以起诉至法院。此外,你父亲已经去世,法律上没有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这只属于道德上的。其次是如你母亲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话,你也有权分割你爷爷的遗产。
二、不赡养老人可以由谁起诉
不赡养老人可以由老人到法院起诉、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或者请民间组织调解。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如下:
1、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2、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赡养义务有哪些内容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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