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亲友赠送的财物是共同财产吗
礼尚往来是我国优良的传统,结婚时,亲朋好友一般都会意思意思。对于这些意思意思的财产,一般会被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批从男女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开始,至离婚或一方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以及各自或继承、受赠的财产。因此,就不应再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当然,在分割这些财产时,还应当根据这些财产的作用、特点和各自实际需要的具体情况,适当进行分割。具体如何处理,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结婚时亲友赠送的财物是在结婚登记之后赠送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时亲友赠送的财物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男女各自单位的同志集体赠送的财物,有提男女各自亲友赠送的财物,虽然多数是赠送各自的一方,却都是为祝愿男女关系的结合而赠送的。所赠送的这些财物,对新婚夫妇的婚后共同生活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同时,礼尚往来,对于这些财产,在其他亲友结婚时,还是要通过夫妻共同财产返还回去的。
当然,在结婚前赠送给一方,或者结婚后,明确赠送给一方的财物,是归个人所有的。
二、一方用个人婚前财产炒股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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