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又称为保险价额,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它有时间性,是一个动态值,决定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因此对于同样的保险标的物,甚至是同一保险标的物,在不同的时期或在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价值量。此外,由于固定资产的财务折旧、技术进步带来的名义折旧和消费者偏好的改变等等因素的影响,就大多数财产来说,同一标的物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其保险价值呈现下降的趋势,而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当然,在通货膨胀的市场条件下,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可能会以不同寻常的速率增长。
由此,定义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物在某一特定时间和某一特定地域的实际市场价值,容易理解又在保险实务中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它更多地体现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进行理赔定损的过程。譬如说,一台海尔分体空调机用了两年,被偷了,保险公司怎么去核定它出险前的价值呢?很简单,到市场去查询同样型号、使用了同样年限的海尔空调机值多少钱,是什么价格,这价格便是被偷空调机的保险价值。
二、保险价值确定方法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确定保险价值有两种方法。
1、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记载。合同当事人通常都根据保险财产在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估定其保险价值,有些不能以市场价格估定的,就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价值。事先约定保险价值的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采用这种保险合同的保险,是定值保险。属于定值保险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要按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2、保险价值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是不定值保险,采取不定值保险方式订立的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对于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加以确定,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只记载保险金额,不记载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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