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出资持股协议的主要法律风险是什么?,在实践中仍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定,也有公务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以代持股份的形式从事业务的;外国投资者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持有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法律、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的行业;隐名股东规避中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明显股东的名义投资于目标公司
(2)普通股权持有关系中的显著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实际投资者隐藏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行使股东权利。在种种诱惑面前,显性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持有协议的规定,侵害隐名股东的利益。主要情况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让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协商解决);知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转让、质押)等
(3)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难以向公司主张权益p>虽然原则上肯定了股权持有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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