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购物时不小心踩到地上的水奶渍摔倒受伤,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近日,江西省新干县法院审理该案,一审判决某超市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4191.65元,扣除其已付414.8元,尚应赔付李某13776.85元。
2015年9月19日12时30分许,李某进入某超市购物,走到该店一楼膨化食品区域,踩到地面水奶渍摔倒,导致李某左膝盖着地受伤。之后,李某自行爬起找超市的工作人员救助。经双方协商,当日下午3时30分许,该店工作人员陪同李某到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出院医嘱继续回当地治疗口服对症药物,休息3个月。出院后,李某先后在市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进行复查,医嘱休息1个月,合计花费医疗费总计3563.1元。李某治疗期间,超市垫付了医疗费414.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某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其管理的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积极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超市在地面有水奶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进行清理,亦未采取安放明显的提示、警示标志等其他安全保障措施,其管理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李某走过时摔倒受伤,负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亦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李某在行走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结合本次事故的起因、经过及后果,本院认定超市应负本案事故80%的责任,其余20%的责任由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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