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伙的概念
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退伙的原因
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可将退伙原因分为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指合伙人依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退伙应当贯彻自愿原则,但是退伙涉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对自愿退伙也有一定的限制。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并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除名退伙是指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合伙人开除,而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除名退伙又称强制退伙。除名退伙的事由包括: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除名退伙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在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法定退伙事由包括: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相关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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