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一般通过被处罚人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告知家属。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如果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家属,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行政拘留程序违法如何撤销
1、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而且行政拘留应该具有合法性,该行政拘留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如果该行政拘留从内容、程序以及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就应该被撤销。
2、行政处罚法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3、各省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基本也都明确规定,发现错误应主动改正。
4、实践中,执法部门发现自己处罚存在错误,通常做法是重新下发处罚决定书,同时注明撤销原处罚行为。
如果发现相对人不构成处罚标准,直接出具撤销决定书,如果执行完毕,向财务部门申报退回款项。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患有抑郁症的人并不是免除行政拘留的情形,所以违法人员患有抑郁症,但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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