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警察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国家执法权威的严重挑战和威胁,因此被归类于妨碍公务罪范畴之内。妨害公务罪,也可以称之为“阻碍执行公务罪”,其具体定义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有意识地干扰、阻止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犯罪行为。这一罪行被纳入到了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系列当中。其主要的特点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该罪行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开展和运作,攻击的对象必然是从事本职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且这些人员必须是处于合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之中。
(2)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目的地阻挠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禁闭等人身侵犯的强硬行为;而“威胁”则常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破坏财产或者毁损名誉等方式实施精神压迫。
(3)从主观层面上看,这种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也就是说他们明知道自己正在阻碍的是国家公职人员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却仍然选择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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