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出现对于调解无共识的情况,完全有权力放弃调解。
调解实际上是需要在充分尊重主体双方意愿的基础之上展开的,因此如果任何一方或是共同表示反对或无法接受调解方案及结果时,均无需强制执行调解程序。
假如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会适时启动审判流程,并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之虞,进而对婚姻关系作出相应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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